项目编号:豫直长垣服务[2015]07137
企业名称:卫华集团有限公司
经核查,你单位申请备案的卫华集团有限公司与郑州大学共建的起重装备轻量化设计工程研究中心项目,(1)项目不属于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项目符合《产业结构调整目录(2013年本)》第一类、第三十一项、第十款规定。 ,准予备案。备案内容如下:
一、建设地点:长垣县产业集聚区山海大道以南、大广高速口以东。
二、建设主要内容:项目不涉及新增用地,建设研究中心及其它附属设施19125平方米。包括智能化及轻量化起重机室外综合试验场,大型自行式、通用式门机露天装配调试场等。新增主要研发设备起重机综合试验台、智能电气系统综合试验台、精密传动装置及齿轮综合检测仪、综合液压性能测试台、动态应变仪等试验、研发设备。
三、建设起止年限:2015年06月 至 2017年06月
四、总 投 资:2200万元 ,其中: 企业自筹2200万元, 国内银行贷款0万元, 其它资金0万元。
备案机关盖章
2015年05月05日
备注: 1、企业持本备案确认书办理土地、规划、环评、能评、施工许可(开工报告)等项目开工前依法依规所需的全部手续。
2、备案内容系企业自行填写,备案机关仅对项目是否符合产业政策进行了审查,对其他内容应由相关机关依法独立进行审查并办理相关手续。
3、符合备案办法第十六条、十七条规定情形的,此备案确认书自动失效。
4、此备案确认书自出具之日起两年内有效(若项目在有效期内已开工建设,备案确认书在两年后继续有效),有效期届满30日前,提出申请,经备案机关同意可延长一年
5、此备案确认书必须打印制作,不得人工填写,不得涂改。